合川法院 刑事审判第二庭 高山
[论文提要]司法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社会不断追求司法公正的历史,对司法公正的追求是诉讼活动的永恒主题,也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正如思想和意识总是支配着人的行动一样,司法理念无时无刻不在指导着我们的司法活动。“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公正能够得以实现的根本理念保证。本文拟从解析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司法不公现状及其原因入手,浅述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公正的辩证关系,论证现代司法理念对确保司法公正中的重要理论意义。
正文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概念、内涵及内容
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构建和司法实践的理论基础和主导价值观,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也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体现在司法制度、司法组织、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员,形成“行动中的法”即司法实践的行动指南。司法理念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逐步健全而不断丰富与完善。在现阶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加入WTO,司法理念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影响日益彰显,传统的司法理念已难以适应社会和法制的发展,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已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现代司法理念就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基本观念:一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是我国依法治国条件下需要确立的司法理念;二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反映。尽管司法利念并不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论,但这些理念支配着人们建立制度、运用制度、改造制度的一切行动。
肖扬院长提出了应当树立的现代司法理念的七个方面,即司法的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
司法中立即司法者以中立的第三者身分出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纠纷;
司法平等即司法者应平等的对待诉讼各方当事人;
司法透明即司法者的司法活动应当公开化、透明化,杜绝暗箱操作,自觉接受监督;
司法公正即司法者应以不偏不倚的态度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并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司法高效即司法者应当避免司法活动不必要的拖延,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诉讼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司法的独立即司法者独立行使审判权,其职权的行使不受其他权力的左右和不当干扰;
司法的文明即司法者应当注重司法礼仪,树立文明、廉洁的职业形象。
二、司法公正的内涵及其与现代司法理念的辩证关系
公正,又称公平、正义、合理、正直等,具有不偏不倚的含义。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人类不断追求司法公正的历史。公正是人们追求的崇高的价值、理想的目标,也是执法者永恒的主题。《法学总论》有言:“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肖扬院长也曾指出:“人民群众是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人民群众也是司法不公的最大受害者。”可见,司法公正是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我国司法改革要最终实现的目标,更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人民法院在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能否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归根到底就是看人民法院能否充分行使审判职能,能否确保司法公正。所以,确保司法公正,既是党和国家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望;既是依法治国、实现法律公正的应有之义,也是每一位法官应始终不渝追求的人生目标。有效地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存在的基础和神圣使命。对于司法公正的定义,实践界中有多种不同的提法。司法公正中的“公正”二字需要从主客观两方面界定,即主观态度的公道正直与客观结果的公平正义。因此,司法公正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各方(即坚持法官形象公正),严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即坚持程序公正),公平准确地明晰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即实现实体公正)。司法公正亦即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形象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案件裁判的客观真实、合情、合理、合法,也即是说人民法院对审理的案件,能够清楚地认定案件事实,准确地适用法律,依法作出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判。实体公正的要旨在于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和处理各种纠纷时坚持公平、正义原则,而这一切都要建立在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然而,案件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事件,对已经发生的事件的认定,只能通过各种证据间接予以实现,案件中各种证据的情况错综复杂,司法机关对证据的收集要受时间、空间等有关条件的限制,因此,就个案而言,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模糊性,不可能是“绝对真理”,而只能是“相对真理”,因而实体意义上的司法公正亦有局限性和模糊性。由此,对实体公正的裁判,应对法官的主观认识进行考量,即法官在裁判案件时主观上必须绝对忠实于事实和法律,不徇私情,公正判决。这就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过程中,切实做到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判决应以事实为依据。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只能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其次,适用法律要准确。对法律的正确适用并不能仅停留在对法条的援引上,还应对法理进行进一步的阐释,只有在理解立法的宗旨和精神的基础上所作的判决才能实现司法公正。第三,裁判的结果要公正。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裁判,是裁判活动应有的要求,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是实体公正的落脚点和必然归属。
程序公正,是指司法活动的行为方式或过程公平合理,即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平等的。结合我国的三大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公正一般包含以下六个原则:①独立性原则。法院只能服从法律,不能受上级机关、行政机的干涉,保持独立。②中立性原则。裁判者应超脱于当事人之外,不偏不倚,对诉讼双方“无差别对待”。③回避制原则。法官办理的案件,不能与其自身有利害关系,否则,该法官应放弃审理该案。④公开性原则。司法过程和结果要对当事人和社会公开。⑤及时性原则。程序应及时终结,避免程序上的繁琐和极端形式主义。⑥法庭中心原则。即裁判结论不能在审判之前、法庭之外形成,而必须将其裁判建立在当庭采纳的各种证据、当庭认定的全部事实基础上。相对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法上规定的各种证据规则、庭审规则,限制了法官在司法决策中的专断,有利于法官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因此,程度公正是一种绝对公正。
法官形象公正,是指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应表现出良好的思想素养,树立举止文明、一身正气的外部形象,而这一外部形象以法官的日常司法礼仪、庭审言谈举止和裁判文书等要素构成。应当说法官的形象公正亦属程序公正的范畴,但考虑到司法不公的印象往往出于当事人的怨恨与撒播,而当事人怨恨司法不公又往往出于当事人先入为主地认定法官形象不公的潜意识,因此,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形象公正就被赋予了特别的价值和意义,它以法官庄重正直的客观形象取决于当事人及公众的主观感受和社会评价这一角度,完善了司法公正的内涵。因此,不妨将其从程序公正分离出来,作为司法公正的一项特别内容。
司法公正实质上是一种价值判断,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它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而正确的价值判决又是以正确的司法理念为基础,司法理念决定司法行为,司法行为体现着司法公正。现代司法理念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是高度凝练的司法思想,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相关的其他活动的意识形态。因此,我们说,现代司法理念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理论依据,而司法公正则是现代司法理念在司法实践的具体体现。
三、实践中司法不公现状的表现形式及存在的原因
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随着公正理念的逐步推广,司法不公现象已日益为社会关注。不可否认,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法官任何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或错误裁判,不仅会招致其承受者的强烈不满,而且往往引起极大的社会反响,这些都将严重影响司法的公信力,并严重损害司法和法律的权威,其严重后果决不可低估。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主要表现为法官不能平等地对待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和不能公正裁判。即司法程序上的不公和实体上的不公。
司法不公在程序方面主要表现为:一是未能充分保护法律赋予公民行使的诉讼权利义务。如个别案件未送达起诉状即开庭审理,剥夺了对方当事人书面答辩的权利;疑难案件不及时转为普通程序,仍采用简易程序,违反了诉讼程序等等;二是诉讼证据应该在法庭上质证的而未进行质证,应该由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未由当事人提供,而由法官代替,法官充当了当事人兼裁判者的双重角色等。三是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言行举止不当,在态度、语言、表情上的先入为主,如有些法官对被告人横加斥责,不让被告人辩解等;四是裁判文书说理简单化,如有些判决书行文简单,说理不明,只对当事人证据进行简单罗列而不进行分析、表态;有的判决书只表述支持或不支持一方的结论,而不阐述其理由;甚至判决书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自相矛盾。
司法不公在实体方面的表现为:一是有的法官判决案件时引用法律条文具有片面性,不是全面地理解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而是片面地、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或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随意作出违反立法精神的判决,导致裁判不公;二是对于个别案件的处理,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法可依,但裁判内容脱离实际,判决内容表述不清,造成裁判文书不能执行;三是有的法官对个别刑事案件定性不准,罪与非罪认定不明,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从而造成错案。还有的重刑轻判,不应当适用缓刑的适用缓刑。
毫无疑问,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时代背景,是在历史与现实、体制与机制、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主观与客观等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我们不否定外部环境、体制因素和客观条件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和制约,有时这种影响和制约甚至是巨大的,起决定性作用的。但是,如果认为这些是导致司法不公的唯一的或根本的原因,这种认识就是不全面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历史背景、社会环境和客观条件下,毕竟有不少法官始终能够以清廉、公正的行为和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护,恰好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所以,在分析和寻找司法不公的原因时,必须眼睛向内,着力从自身,从主观上找根源,诸如审判人员素质是否适宜、指导思想是否端正、工作作风是否严谨等等。人民法院无论是推进司法改革,还是维护司法公正,成败与否,关键在人,在于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因为法官作为审判的组织者,其对法律的理解、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保障程序公正,实现审判公正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法官的行为决定着法律实施恰当与否,决定着法律能否在社会中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而最终决定着司法公正实现的程度。从主观上分析,司法不公现象存在原因与法官的素质有着非常重要的联系。
1、法官的审判业务素质低下,对法律不求甚解,只简单、机械地套用法规法条,而不是从立法的宗旨和本意的角度全面理解法律,从而是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公正。
2、法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低下,公正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搞权钱交易,以案谋私。在实践中,有些法官受特权思想、金钱思想的不良影响,不能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大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偏袒一方当事人,造成司法不公。更有甚者,个别法官吃、拿、卡、要,接受当事人人的贿赂,故意枉法裁判,凡此种种,无不严重地损害了法官的公正廉洁形象。
3、法官的服务意识低下,官僚主义严重,衙门作风突出,对群众态度冷、硬、推、横,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意识有了极大改变,但主流是积极的,向上的,然而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良思想,如金钱的诱惑力越来越大,个别法官由于心里失衡,诱发了贪欲,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道德观念发生了扭曲,服务的意识随之下降,难以确保司法公正。
四、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和法治的弘扬最终要靠法官群体来完成。人们常说,法院是公平的象征,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正义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守门人,一方面是司法权终极性的再论证,一方面又是法官群体作为确保司法公正主体地位的再论证。诚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是把水源败坏了”。三百多年前,这位做过大法官的先哲通过自身实践所作的对于司法权的精辟论断,对于我们当代执法者——法官群体,仍然具有极大的警示意义。随着法治社会的逐步实现、公众对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高涨,做为法律尊严捍卫者的法官群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尤为强烈。
为了确保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又先后出台了错案追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力求从制度上保障审判人员在审判工作中做到实体裁判和程序裁判的公正,减少司法不公的机率。但是,笔者认为,要做到司法公正,培养法官的素质并出台相关的制度措施因然重要,但在法官的内心深处树立一种积极的、独立坚定的司法信仰则更为重要。
思想是人类行为的指导,而理念则是人类思想中最深层次、最根本的东西,它影响、支配着人的行为。现代司法理是高度凝练的司法思想,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是法律职业者的灵魂。培养法官的现代司法理念,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法官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裁判案件,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理解来解释法律”。因此,法官作为案件的最终裁判者,在法无明文规定,又无可资借鉴的先例指导时,就不得不根据自己对于正义与合理政策的观念进行价值判断,以作出最终的裁决。从审判实践来看,法官对司法解释的依赖性很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正确、合理的理念作指导,很可能作出错误的裁决,从而影响司法公正。而若法官内心牢固树立了公正裁判的现代司法理念,他就会将理念化作为司法行为的指南,从公正、合理的角度,从立法的宗旨和本意去深刻领会法律的要旨,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2、一个牢固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不仅对法律本意的理解是深刻的,同时,在运用法律的过程 ,更会注重实体与程序的统一,他会将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示给社会,在注重裁判的实体公正的同时,兼顾裁判的程序公正,并以程序的公正来保证裁判实体公正的实现。
3、当前,法官职业存在着社会公信度危机,社会上还一度流传着法官是吃了原告又吃被告的说法,可见公众对法官工作作风、生活作风都有着一定程度的不满,法官职业的社会公信度不高。而实质上,法官是法律的守护神,法官应当具有高度道德良知和职业操守,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们对司法失去了信任感,那将是整个社会的悲哀。一个牢固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特别注重自身形象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在诉讼的整个过程中都会以超然、中立、独立、理智、廉洁、文明的形象去迎得公众对法官职业的理解与尊重。
综上,现代司法理念对于法官思想和行为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是法官保持公正、中立、高效、文明的重要思想基石,是法官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不健康的社会风气侵蚀的思想屏障,更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理念依据。
参考文献:
1、范愉著《现代司法理念漫谈》
2、蒋惠岭著《现代司法理念基本基本问题(一)》
3、陈灿平著《司法公正内涵新议》
4、培根著《论司法》,载《培根论说文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