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川法院 刑事审判第一庭 陈小利
二十一世纪,中国将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跃上新台阶;建立法治国家已是必然的趋势。随着法律调整领域的不断扩大,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逐渐增强,人民法院所承担的调查、规范、裁决公民在民商事、知识产权、刑事、行政等方面关系的职能与作用亦越来越突出。与其同时,社会公众追求司法公开、公正、民主的要求也日益强烈。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身为法官,我们越来越敏锐地感觉到传统的以感情为本的价值观念已开始向以法治为本的司法理念转变。单凭良好的审判作风已不能满足现代司法的需求,21世纪的法官必须树立“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对法官职业道德内涵的高度概括。
一、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司法过程中人们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它主要包括中立、平等、公正、独立、民主、高效、公开等内涵。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人类社会对司法客观规律的认识与高度概括;是指导司法活动以及司法机关的所有活动的意识形态;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价值追求。
具有现代司法理念的人奉法治原则为基本的行为准则,置法律于崇高的地位;他们会因为有信仰、有追求而充实;会自觉遵循规律,以客观的态度对待问题;能以更深度的思想看待所从事的司法活动;有敏锐的法律思维和高尚的人生品味;他们从事司法工作也更能赢得公众的尊重和信任,能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对于法官而言,具有现代司法理念是对其最基本的要求,法官都应当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法官对现代司法理念的理解程度应当比其他职业的人更为深刻。作为一名法官,如果能时常自问自己是否过着一种有“品味”的司法生活,并以此作为自己毕生追求的目标,那么他的灵魂将不断得到升华。
二 、在人类走向法治的进程中,司法中立是法治建设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理念。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活动需要有相应的机构、人员、工作机制加以保障,而司法机关以及法官的中立立场可以防止法律成为少数人的工具,可以有效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没有中立的司法,就不会有真正的司法职能、司法权力,而一个中立的裁判、调停机关则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
法官的使命就是适用法律,裁决纠纷,实现社会的正义。其职业实质就是通过法律适用手段,居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使共性的法律与个性的案件相结合,实现司法所追求的公正目标。司法中立强调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不偏不倚,以裁判者的身份“居中裁判”,不得对任何当事人有丝毫的偏见或袒护。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对于控诉一方或者辩护一方的活动也不能有明显的倾向性,要始终处于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丹宁勋爵在《法律的训诫》中这样论述了法官的中立: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极为重要。法官的中立体现在诉讼关系中要处于中立的地位;在法庭审判中要有中立的表现;在各种权力与利益压力下要保持中立的态度。因此,法官应该具备中立的形象,对承办的案件应当始终保持超然的态度,在行使审判职责过程中充分贯彻被动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要让公众感觉到坐在审判席上的是代表着法律威严的公正的裁判者!唯其如此,公众与法官之间的互信才能建立。然而,法官是人不是神,法官也有七情六欲,有自己的社会交往、亲情、友情等等,在法官的周围,同样存在人与法、权与法、情与法,金钱利益与法的激烈斗争,但法官的特殊职业决定了法官必须具备超强的自制力或者说是受一定规范约束。一旦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必须克制七情六欲,不能放纵;一旦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要甘受寂寞和清贫,过深居简出的生活;一旦选择了法官这一职业,就不能将自己的利益得失以金钱、欲求进行衡量。法官只有时刻提醒自己抵抗外来的不良诱惑,始终保持法官应有的人格品质和人格魅力,进行严格的自我约束,才能做到不为权力所累,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诱,才能做到刚直不阿、不偏不倚、秉公执法。“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法官应从自己身边的小事做起,脚踏实地,始终用法官的行为准则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保持法官良好的中立形象。
三、众所周知,司法是惩罚犯罪,维护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而公正则是司法的灵魂。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核心和关键。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原则必须经公正的司法活动得以实现。因此,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承担着光荣而神圣的使命,作为法律具体执行者、审判活动实施及操作0主体,法官担当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在实际的审判活动中,当事人是通过个案来感受司法公正与否的。由于受时空的限制,公众不可能深入了解案件的内情,他们更多的是从审判过程中直观地感受公正与否。这样,法官的言行往往直接与司法公正联系在一起。如果法官形象不公,行为不当,难免让人产生合理性怀疑。一个法官适当的行为可能会提高一个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信任,但一个法官不公的行为却会动摇许多人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因为,法官的言行好坏不仅代表其个人品行,还影响着司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曾言:“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司法公正与法官的品质和人格魅力密切相连。从一定程度上讲,法官就是法治的化身,法官对于法治的意义甚至超越了法律规范本身,并直接影响公众法治理念的建立。法官的形象是法官在司法活动和社会交往中给人们留下的看法、反映、评价和印象,它是法官品质的自然表现和外化。法官要保持良好的形象,就必须修身养性;必须廉洁自律;在司法活动和社会交往中要避免不适当的言行,不适当的表现;必须公正、勤勉地履行职责;从事法外活动时,还必须自我约束和限制,使自己的活动与自己的身份和职业相适应。在保持法官良好的形象方面,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法官杨振权先生甚称典范:杨先生在他这二十年的任职期间里,仅到剧院看过三次影剧,而且都是陪女儿观看卡通片!这种几近严酷,甘守寂寞的职业意识和严于律己的生活作风不仅体现了杨振权先生高尚的品质和高度的人格魅力,也充分说明了法官应当时时、事事、处处注意形象并规范自身言行举止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四、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则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司法不公,将会使法律的价值面临毁灭。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祸为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赃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的廉洁和公正是全社会的希望所在,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古语云:“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生明,廉生威。”这是告诫世人廉洁公正的警世名言。它告诉了我们严与廉、能与公的辨证关系,廉才能严之有效,公方可体现廉洁。在人类法治的进程中,法官履行着“桥”的职能,一方面,“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另一方面,法官又将法治推向社会,如果说传教士的品质影响人类对上帝的信仰,那么,法官的品质则左右人类对法律的感情。因此,法官必须具备世俗社会中最高尚的品质,不仅公正,而且廉洁;不仅坚强,而且善良;不仅睿智,而且谨慎。公正廉明是一名法官的立身之本,也是公众对法官的基本要求。
当西方的法治理念越来越多地传入我国,公众对法官的要求也更加广泛和具体。在一个法治社会,公众往往把终极化的矛盾交由法官裁决,法官要做到主持公正、伸张正义和明辨是非,就必须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要经得起改革开放和执政的考验,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绝不允许以权谋利、贪赃枉法。私欲膨胀是不廉的根源,也是不廉之门,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但传统礼仪中也不乏违法之“礼”,面对诱惑,法官必须克私、克欲、克己,将之拒于门外。“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成克杰、胡长清等巨贪,都不是一口吃成“胖子”的,而是一点一滴,从小贪,从谋取小利逐渐由量变到质变,走上贪赃枉法的不归路的。因此,法官应具有防微杜渐的意识,应时刻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古训,在廉洁自律的问题上,我们决不能忽视“小”、“少”的危害,因为,它们会影响法官的正义感,会腐蚀法官的思想和心灵。
五、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司法独立为各国公认。它是现代司法的一个重要体现,与封建社会司法行政不分、行政干涉司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司法中立、独立、公正是三个关系密不可分的概念,司法独立强调司法职能在发生作用时不受来自其他权力、影响的干扰,它以司法中立为基础,但又重在强调其防卫性、保障性、排他性。
司法独立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外部独立、内部独立、精神独立。外部独立体现在司法职能和司法机构的独立上;内部独立体现在不同法院、不同审判组织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和管辖范围内相互独立,还体现在法官裁判案件时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上;而精神独立,实质上就是法官个人人格方面的独立。它要求法官应具备独立思考的精神,应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勇气以及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法官的独立审判必须以优秀的人格品质和广博的社会知识、专业知识为前提。然而,作为法官,仅具备高素质的专业技能,公正、廉洁还远远不够,法官还要知识渊博、阅历丰富、人格高尚。要达到这一要求,法官只有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坚定献身法治事业的理想,牢固树立职业尊崇意识,自觉约束业外活动,才能培养优秀的人格品质。在这一基础上,法官还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精通法律知识,培养严密的逻辑思维方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准确地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复杂的具体案件对应起来,推导出令人信服的判决。
当然,法官的独立审判也不是绝对的独立,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忠实地遵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时刻以法官职业道德严格自律,并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六、我们已进入崭新的21世纪,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赋予了法官新的历史使命,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法官不懈追求的目标。21世纪需要有崇高品质的法官,需要的精通业务、谙熟法律的人才, 而惟有树立了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才能担当这样的历史重任!在人民法院不断深化改革的今天,法官职业化建设也搞得轰轰烈烈,当司法民主的理念体现在法官高效和公正的办案过程中时,一个高度司法文明的新理念又渐渐渗透到了当代法官的观念里。正如欧洲的一句名言“一个国家培养了一名法官,能够保证这个国家在法官毕生中的公正;一个国家培养出几代法官,能够保证这个国家永远的公正。”这句话足见高素质、高品质法官对国家和社会的重要。尽管目前我国法官的作用实际上并没有这样大,但任何国家的公民对法官的要求却是一样的。法官队伍的建设也必将与国际化司法民主、司法文明的大潮合流。因此,法官要树立司法文明的理念,在审判活动中,要使用法言、法语,对待当事人应当做到态度和蔼、用语规范。如果法官的态度粗暴,就永远得不到当事人的礼貌回应,法官的公正、高素质形象也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为了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迎接新世纪的挑战,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增强法官的自律意识,加强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是我们唯一的抉择。时代需要高素质的法官,正义需要高品德的法官,人民需要这样的法官,中国的法治之旅,更需要这样的精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