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法院 审监庭 刘毕升
审判质量管理是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拟从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的角度,对此试作探讨,与同仁共勉。
一、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现代”是指帝国主义时代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历史学上通常指无产阶级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时代。在中国,是指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的时代。①现代一词是从历史角度演绎而来。“理念”与“观念”同,是指看法、思想,②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因而,笔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是指现代法治国家在司法实践中,遵循司法规律,在推进法治过程中形成的,关于司法的看法和思想,即人类在认识司法规律过程中形成的基本观念和司法意识。
笔者认为,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公正、独立、民主、效率、公开、廉洁、程序和职业化等九个方面。③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司法公正。④现代司法理念应当包括: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和司法程序。⑤现代司法理念是现代法治原则的结晶,是法律文化的积累,是司法客观规律的集中反映。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司法中立、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司法效率、司法廉洁、司法程序、司法职业化等。⑥司法理念即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和主导的价值观,也是基于不同的价值观(意识形态或文化传统)对司法的功能、性质和应然模式的系统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司法组织、司法程序、司法人员、司法实践、司法理念和司法环境,后三个因素是把法从“书本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必须考虑的因素。⑦从一些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解释,归纳起来,现代司法理念虽然从文义上有所不同,但独立、中立、被动、平等、透明、公正、高效、廉洁、程序、文明、职业化等十个方面是现代司法理念的应有之义,前六者是司法的本质内容(内核),后四者是司法的表象内容(外形)。
当代中国,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如何正确理解和认识现代司法理念,有其重要意义。作为一名在职司法人员和现任法官群体,对此不作清醒认识,必然会给人民司法事业带来不应有的损失。因为,当代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当家作主这样一个政体。其司法理念也应当具有中国特色,首先必须坚持的就是党的领导原则。如果错误地从“纯粹的现代司法理念”来理解,由于司法的独立、中立与党的领导有不相容的成分就认为在司法领域中要丢弃党的领导,是绝对不容许的。我们所要做的是要改良“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容,既要保持党的领导,又要充分体现司法的本质属性。其次,必须坚持与本土文化有机结合的原则。当代中国的司法理念如果不考虑与本土文化结合,必然是一个口号或标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会适得其反。其司法理念要使司法者、立法者、守法者、监督者都能接受和认同,这一方面需要融合的时间,另一方面需要司法者、立法者、守法者、监督者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有实现的可能。基于这两点理由,本文抛开绝对理性的司法理念,从当前司法者适用的司法理念,来提高审判质量管理。
二、把现代司法理念融入审判质量管理中
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当代中国适用的司法理念是在党的领导下,融汇本土文化的司法理念。以这些理念为指导,按照司法特有的规律,建立健全司法审判质量管理机制。
独立理念,是司法的本质所在。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中,马克思说过:“法官只服从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在司法过程中,要求法院和法官独立思考、独立裁决,其要义在于司法职能的行使不受其他权力和影响的干涉。在审判质量管理体制中,必须遵循司法规律,摒弃行政命令色彩,赋予法官对具体案件的相对独立审理和裁判权,理顺院、庭长与合议庭、独任庭的关系。要使法官对每一个案件进行独立思考和独立行为完成审判全过程。但是,在一些涉及党委人大关注的案件、社会稳定等重大案件、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案件或企业改制、破产等案件时,就要求法官在独立审判的同时,应当向有关机关汇报的还必须汇报。对这一矛盾,就要求我们要运用司法智慧处理好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关系就显得很有必要。
中立理念,是不偏向争议双方,而以第三者、裁判者的身份裁决纠纷的信念。这一理念要求法官要摒弃司法权是专政职权的观念,转为服务社会,承担社会纠纷的调节功能的观念。在审判质量管理中,要注入这一理念,从证据规则等方面,看法官是否保持了中立。是否平等地保护的合法权益,表现为争讼双方地位和诉讼权利的对应和相当。即便在刑事诉讼中,也要让被告人在享有权利上与公诉人对等,也避免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不平等。
被动理念,是指司法应当是一种被动的裁判员角色,不是运动员的角色。要坚持和贯彻不告不理原则,对于审判质量管理中要求法官主动上门服务,动员起诉,开辟案源,找案办理等现象都是应当摒弃的。虽然,在我国,法院院长、副院长要经常参加或列席一些会议,特别对一些案件和纠纷事前要求法官参加讨论有违司法被动的理念,但也是不得也而为之。
透明理念,透明的司法是现代司法的内在要求。要求司法必须是公开的,杜绝暗箱操作。要把司法活动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以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在审判质量管理中,对不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按照违反法定程序处理。
公正理念,公正是公平与正义的简称,是人们所追求的法的正义要求。司法公正不但是司法本质特征体现,更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作为一名法官,要从一个善良人的道德水平与一个法律职业者的良知,去解决一件纠纷和法律问题,体现法的公平与正义。公正是审判质量管理的核心和主旨。
高效理念,由于诉讼是一项成本较高的活动,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司法者来说,都希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体现诉讼经济原则。必须要把效率作为审判质量管理的目标和价值取向。
程序理念,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程序的公正就谈不上实体的公正。要通过创设审判质量管理机制,使法官严格遵守程序,保障程序的正当性,从而实现裁判结果的公正。
廉洁理念,任何公权力都需要廉洁的外形,在当前司法廉洁不尽人意的情况下,更应有足够重视。不仅在思想意识上高度警惕,在行为规范尤其在人际交往中也应谨慎为之。“公生明、廉生威”,法官是一个主持公正、伸张正义、明断是非的群体,要始终保持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经得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由于出现不廉洁行为,引起人们对其裁判提出合理怀疑,从而导致再审等情况,也属于审判质量管理的范畴。
文明理念,文明是人类不断进步和历史不断前进的标志。司法文明有其独特的表象:法袍、法槌、法台、法椅;而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即法言、法语),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在庭审过程中应当注意使用文明、规范的语言,不得与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争吵甚至打骂等行为。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度加以规范。
职业化理念,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法律训练的人员才能完成。一些学者认为,法官职业化包含法院管理的职业化。因此,在审判质量管理中,应当引入法官必要的注意义务和相应的职业水准。进而增强法官的职业使命感和职业荣誉感。
三、建立健全基层法院审判质量管理机制的构想
审判质量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司法主体,通过设定一定的制度和管理机制,规定案件质量指标,规范本院及其法官的全部司法活动,实现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目标,最大限度地维护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案件质量管理的理念要从行政色彩向司法规律的转变,凸现法官的主体地位。
宥于本人视野的足限,现就基层法院如何加强审判质量管理谈谈一孔之见。
(一)建立审判质量考核机制
审判质量考核机制,主要体现为目标管理。目标管理作为一种管理的计划和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要结合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客观、公正、科学、具体的审判质量指标体系:由审结率、执结率、二审发回重审率、二审改判率、再审改判率、调解率、一次开庭成功率、当庭宣判率、立案准确率、超审限率以及案件质量优良率、合格率、差案率、错案率等指标组成。因为,当代是信息化、数字化时代,通过一系列数字反馈出案件质量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再去查找案件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从中不断总结,不断完善,实现案件质量管理的目的。根据审判质量指标,为每一位法官建立考核评价档案,作为法官考核奖惩依据。
(二)建立法官独立审判机制
在目前法院受制于地方,其独立审判受到较大制肘的情况下,基层法院应当赋予法官相对独立的审判权,这就需要用制度来保障。在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已日渐成熟的条件下,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一是赋予合议庭、独任庭完全独立的审判权。对案件事实和案件的处理交由合议庭、独任庭来完成。这就要求理顺院、庭长与合议庭、独任庭的关系,院、庭长只对程序方面的问题行使组织指挥权,对案件实体的处理意见只具有咨询的效力,采纳与否由合议庭、独任庭决定。同时,在当前审判委员会存在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庭必须执行。但是,应当改革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个案的作法。对适用简易程序采取独任庭审理的案件一律不予研究、讨论,否则转为普通程序后以合议庭名义始得为之。并且,就是合议庭提请院长交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的个案必须要属于重大疑难或适用法律有争议方能提出。考虑目前法官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研究室设立法官咨询委员会的形式解决司法实务中的法律问题。就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签发法律文书,我院已实行多年,是比较成功的。二是要从制度上保障法官的独立司法。尤其是在待遇、职级、津贴以及办案条件、办案经费等方面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予以充分保障。
(三)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
在赋予法官独立的审判权后,为了保证案件质量,统一本院执法尺度,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设立案件质量评查机构,对本院所审结的案件实行检查,确保案件保持较高质量。其评查机构有设在审判监督庭、研究室、立案庭、纪检监察室等模式,考量案件质量评查的实质属于审判监督的性质,因此,其评查机构以设在审判监督庭为妥贴。其评查的方式有拉网式逐案评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某些案件重点评查等。通过评查,评定优良、合格、差案、错案。对评查结果定期向全院通报并向上一级法院的评查机构报告。案件质量评查类似于工厂的产品质量检验部门,通过评查,使全体法官树立起良好的质量意识。
(四)健全法官责任追究机制
法官责任追究机制是对审判质量考核和评查机制的一项保障性机制。要把审判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审判组织和人员,让每一位法官都明确自己的职责,担负起应负的责任,这就是法官责任。对评查出的审判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审判工作要求,而又不适用两个“办法”进行追究、处理的案件,根据审判质量指标体系,按照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并把它纳入法官考评和年终考核体系,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不称职处理或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理或经济处理。对违反两个办法的法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党纪、政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案件流程管理机制
案件流程管理机制是指从立案受理开始,由立案庭制作案件流程信息表,到审结时将案件流程信息表报立案庭备案时止,从排期开庭到审理结束的全过程实行跟踪管理。在案件流程管理中建立审限预警管理机制,对临近审限的案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责令法官必须在审限内及时审结案件,这样可以杜绝违法超审限案件的发生,较好地提高司法的效率。
(六)建立改判、差错案分析机制
对二审发回重审、改判、再审改判案件和被评定差、错的案件,实行定期分析。首先由承办业务庭及承办法官自行分析,认真查找存在问题,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方法,避免今后出现相同的失误和差错。其次由业务庭全体法官一同查找问题,再一次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帮助承办法官提高的同时,自己也得到了提高。然后由院指定相关的审判综合部门对全院的二审发回重审、改判、再审改判案件和被评定差、错的案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方法,并向全体法官通报,使大家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达到整体提高案件质量的目的。
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需要全体法官的主动积极参与,需要有关审判综合管理部门的协作与配合,需要通过相当长时期的实践检验。要建立审判质量管理的现代化,要充分运用计算机局域网的优势,把审判质量管理的各项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套系统,从技术层面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在机制和措施上提升审判质量,从而提高整体司法水平。有关审判质量管理机制的建立完善,还需要我们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在实务中不断总结、不断探索、不断提高。
注释:
①、②《辞海》第1208、492页。
③蒋惠岭:“培养现代司法理念”系列讲座《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一)》,中国法院网2003-01-20发布。
④丁志武:《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中国法院网2003-05-31发布。
⑤崔荐:《法院文化初探》,天涯法律网发。
⑥李勤模:《现代司法理念与司法为民》,2004-4-21发布。
⑦ 范愉:《现代司法理念漫谈》,中国民商法学网—程序法学,2003-5-24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