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对于一次成功的开庭审理,不仅是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减少法院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等价值取向的需要,也是法官业务水平和审判技能的综合体现。认真探索适应基层审判人员适用简易程序所需的简单、合法、有效的审判提纲,保证审判人员驾驭庭审,查明争议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民事纠纷具有直接现实意义。
《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进一步作了细化的司法解释。近年来,上级法院相继对民事案件的起诉受理、证据分配、地址确认、排期开庭、权利义务告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解、裁判文书的制作等作出了规范,对于统一基层法院执法标准,保证公正司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上级法院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提纲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建议上级法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规范。对此,笔者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自身审判实践中的心得体会,从操作层次的庭审提纲作些有益的探索,抛砖引玉,供綦江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同行们参考和借鉴,以进一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加以总结完善,全面提高綦江法院民事审判综合水平。
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尤其是近年来推行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綦江法院民事审判法官的审判技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民事案件质量逐年上升,民事审判水平总体是比较高的,得到了上级法院和当事人的好评。但民事审判中特别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加以克服和解决。一是庭审准备不充分、随意性大。表现为庭前不熟悉诉讼材料中的基本案情,对双方当事人的讼争心中无数,坐上审判台后显得显得手忙脚乱、六神无主,让当事人看不到法官的从容与信心,对公正产生不必要的怀疑。二是庭审中抓不住主要矛盾,重点不突出。表现为法官分析事物的能力不强,热衷于倾听当事双方陈述的事实、理由,在错综复杂的诉讼中找不出争议的主要焦点,不能快刀斩乱麻的理清诉讼重点,让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显得漫无边际,对法官在审理中的主导地位和居中裁判地位没有得到全面体现。三是主动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差,导致庭审活动缺乏层次性和逻辑性。庭审中注意力不够集中,过份强调当事人主义,表现为与案件事实无关陈述,让其自由陈述,该制止的没有及时制止,而双方争议的事实含混不清,主题不鲜明,没有显示出法官在裁判活动中居中的组织者角色来。四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程序不简化,导致诉讼效率低下。个别法官平时学习法律知识及参加培训不够,对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案件理解得不全面、不深刻,思想上求稳怕错,致使一些本来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简单套用普通程序方式进行开庭审理,人为地拖延开庭审理时间,体现不出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先进性。
二、制作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提纲的基本思路
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中,除了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外,还应使庭审体现出法律权威的神圣、法庭审理的严谨、司法公正的威仪来。认真制作庭审提纲是实现上述目的的基础性工作。
一是坚持依法原则。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关于简易程序的基本规定,完整地体现法律规定的诉讼指导思想,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实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二是坚持简单适用原则。体现基层审判的特点,便于法官在庭审活动中的实际操作,做到法官依法行使职权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有机统一,切实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依据事实和法律处理民事争议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实践中区分各类案件的具体特点,做好分类处置,制作好相应的庭审提纲,才能达到纲举目张的法律效果。
附件: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提纲
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提纲
书记员清点参加诉讼人员,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请审判员入席。
审判员:(击槌)开庭。
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审判员: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审判员:经审查今天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审判员:×××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除庭前已经告知的权利义务外,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记录的书记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员:询问当事人是否听清楚?
审判员: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员:如属规定十四条中的六类案件,除不能调解或没有必要调解外,应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若都同意调解,便可进入调解程序。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起诉的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审判员:由被告(第三人)针对原告起诉中陈述的事实提出承认或否定的答辩。
审判员:经过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本庭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已经产生,争议的焦点也是调查的重点。本案的调查重点是:......
审判员:询问当事对调查重点有无异议?
审判员:本庭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是:......
审判员:询问当事人有无异议?
审判员:对无争议的事实部分,本庭直接作为案件事实采用。
审判员:根据确认的调查重点,逐一进行举证、质证、认证......
审判员:(对证人出庭作的处理)查明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的关系......
审判员:告知:证人在作证时,应客观、公正地提供证言,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的提问,如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的,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听清楚否?
审判员:由证人×××直接向法庭陈述×××事实经过。
审判员:证人作证后,征询各方当事人对证人证言的意见。经许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向证人发问......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归纳出辩论重点,与本案无关的言辞应当制止)。
审判员:在辩论结束后,告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审理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审判员:调解可由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也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审判员提出初步调解方案,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离婚案件必须要做调解和好的工作)。
审判员: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当庭宣判(宣判前可休庭整理好宣判内容,内容包括案件的事实、判决的理由、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的权利、上诉的期间、上诉的法院)。
审判员:当宣判到判决如下时,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
审判员:当庭宣判完判决主文后......请坐下。
审判员:询问当事人是否听清楚,当事人有疑问的应作判后答疑。
审判员: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及逾期不领取裁判文书的后果(离婚案件要告知当事人在裁判文书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询问当事是否听清楚。
审判员:闭庭(击槌)。
对不宜当庭宣判的定期宣判案件,告知当事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之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询问当事人是否听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