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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被告缺席时能否适用缺席审判制度探析
  发布时间:2005-01-26 14:24:51 打印 字号: | |

大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何肖川

    案情简介:自诉人欧某与李某父子发生纠纷并发生抓扯,在抓扯中,导致欧某右尺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现由欧某以李父犯故意伤害罪诉至法院,同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父子俩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受理后,民事附带被告李子外出,下落不明。
    案件受理后,就本案附带民事被告李子外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就民事部分法院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缺席审理制度,开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合议庭出现分歧意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的争执: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能适用缺席审判制度,应当中止诉讼。其主要理由认为,本案的基础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附带于刑事诉讼中,因此应当适用刑事诉讼规定的程序,而刑事诉讼严格要求涉案当事人必须到庭,本案不能到庭的虽然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但是毕竟民事诉讼的审理是依附于刑事诉讼的,而刑事诉讼并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因此,不能脱离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不能缺席审判。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缺席审判制度。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附民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适用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就民事部分而言,当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时,是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不难看出争议的存在,最主要还是涉及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两个诉的关系问题,应该怎样认识和选择呢?对此,有必要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从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两者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主要就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其本质仍然属于诉的合并,只是在民事诉讼的启动上要依附于刑事,在适用程序上更是要首先服从于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不具有绝对的独立性。
    二、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担责者的范围来看两个诉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6条规定了负有赔偿责任人的范围包括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从规定的范围来看,至少从理论上可以理解为附带民事的赔偿主体始终是建立在与犯罪事实或与刑事被告人间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的人员,建立在此基础上,按照《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逃的同案犯不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从该规定的精神来理解,主要还是从犯罪成分来思考,因为未经审判不得认定为有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确实不能缺席审判,一方面不能查明事实另一方面无法执行刑罚。但作为民事范畴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犯罪被告人,还包括其他有过错的人员,比如其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对受害人的损失存在一定作用和起一定作用的人,从损害赔偿理论角度出发,应该适用民法通则的损害赔偿原则,主体也应该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主体来确定,而不应割裂开其本身的民事成分,把他们按刑事被告或刑事犯罪行为来对待,单一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这必然有违民事赔偿原则和违背了刑事附带民事的价值。
    三、从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对独立性来看,虽然其具有依附性,但最根本的依赖还是主要表现在其启动上的依赖,而在整个诉讼中却有其独立性,也即作为民事诉讼,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附民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适用民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款规定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先予执行或者驳回申请,这些规定都确立了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对独立性和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四、从刑事诉讼法设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精神来看,最主要的还是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及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实际审判中确实存在因犯罪嫌疑人的脱逃或刑事被告人的缺席而导致刑事解决不好民事也难了的状况,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法律理念下,存在这种状况也属正常的,但关键在于当缺席的不是刑事被告人时,其本身对刑事犯罪构成的影响并不大的情形下,导致案件审理出现窒息,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也因此不能得到及时保护。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首先在刑事诉讼的框架下进行审判,对缺席的刑事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被告)不能适用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但是,在本身犯罪或过错事实比较清楚,而附带民事被告本身又不是刑事犯罪主体,只是一般民事主体或虽然是他案已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但在本案中仅存在民事赔偿过错分配问题的情况 下,如遗产继承人、监护人等,因为某种原因,完全有可能不到庭,但是,其不到庭,并不影响整个刑事案件的查明和审判,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缺席审判制度的,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也体现了一种罪责自负,过错各担的法律理念。 

责任编辑:一中宣